{{ $t('FEZ002') }} 學務處訓育組|
一、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服務 學習」採計規定略以,非各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 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 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再由各校認證採計,先予敘明。
二、教育局前於103年1月29日會同北市府民政局、區公所代表及學 校代表召開研商會議,會議決議里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 後,由區公所核發學生服務學習時數,並經北市府民政局以 103年2月14日北市民區字第10330564100號函知各區公所。 教育局亦於105年12月27日以北市教中字第1054310710號函知 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重申里(里長或里辦公處)辦理社區 服務學習活動採認之執行方式。
三、爰此,凡里辦公處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須經區公所認可核發服務學習時數,再由學生就讀學校認證採計。
四、本案已副請市府民政局,協助轉知各區里辦公處。
{{ $t('FEZ003') }} 176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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