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設備組|
一、依據本局113年10月29日北市教資字第11331016533號函續辦。
二、邇來接獲家長反映教師未經學生同意,逕將學生上課影像公開於社群網站。本局再次重申學生肖像受民法及個人資
料保護法規範,學校應妥適保管,以教學使用目的取得照片、影片等,倘需公開發表、修改、編輯、重製及非營利
使用活動影像及班級、姓名等訊息,應事先取得學生(未成年需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授權,為避免產生個人資料
保護法相關疑慮。
三、檢送本市學校「學生活動肖像使用授權同意書」範本1份,供學校參酌使用。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24|
{{ $t('FEZ005')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