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13年10月30日北市交管字第1133049411號 函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納 管,未掛牌上路,警方將依法取締。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 應遵守之規定:駕駛人需年滿14歲,需配戴合格安全帽、 不可騎上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不得 載人、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 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不可酒駕與毒駕,須依規定停車並遵 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
三、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相關作業規定及懶人包等資訊,可至交通部公路局建置「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 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 /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參考(包含中、英、 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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