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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

處室公告

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宣導於非課堂教學使用影音著作應事先取得合法授權一案

{{ $t('FEZ002') }} 教務處資設組|

一、依據該協會112年8月28日(112)音楚字第04494號函辦 理。 二、該協會係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月核可設立 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執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 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授權,先予敘明。 三、依該協會來函所載,為宣導尊重智慧財產權,請貴校於非 課堂教學或校內各場所有播放音樂、影片等涉及著作權需 求時,應事先取得著作權所有人授權,始得應用相關影音 資源,避免侵害他人權益。 四、檢送該協會來函1份,倘有疑義,得逕至該協會網站閱覽相 關資訊,或逕洽該會承辦人員鄭小姐(聯絡電話:02- 2511-0869轉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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