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學生請假規定辦法
112.08.23校務會議通過
一、凡本校學生因故無法到校上課或特定集會時,應依本辦法辦理請假手續。
二、本校學生請假別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依規定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而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一)公假:須事先成請假手續,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
訟者,得請公假。
(二)事假:須事先完成請假手續,並注意請假天數超過三日以上(含三日)須附相關證明。
(三)病假:須由家長於學生生病當天電話告知導師或學務處詳情,並於回校上課一週內補
辦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不予補辦,未補辦手續者視同放棄請假權利,以曠課論
;三日以上(含三日)之病假須附醫院診斷證明。
(四)喪假:須於喪假前檢具相關證明並完成請假手續,得請喪假。
(五)生理假:女同學因生理日到校上課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隱私
,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
(六)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等相關規定,
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其相關假別如下:
1、產前假:懷孕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2、娩假:分娩後得請四十二日分娩假。
3、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
二十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十四
日。
三、學生因故無法事前請假者,應於當日上午7:45至9:00以電話通知導師或學務處說明原因,並於返校3日內填寫請假單,一週內完成補請假手續。
四、請假手續及准假權限如下:
(一)學生持請假單,由家長簽章後送交導師核章,再將導師核准之請假單送至學務處生教組處理;學務處並將資料完成輸入學生差情系統。
(二)先將請假證填註請假時間與理由,病假應於一週內完成請假手續,請病假在3天以上者並須附醫院診斷證明,事假、喪假須事先請假(若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准事後辦理請假手續),未完成請假手續者仍作曠課論。
(三)請假手續得由學生本人自行辦理,請假1~2日須由生教組核准、3日以上者須由學務主任核准,6日以上者則須由校長核准。
五、學生在校因故請假必須離校外出者,應至學務處填寫臨時外出單,經導師或健康中心護
理師證明,由家長親自到校接回或視情況自行回家,始可准假返家,返校時將家長簽章
之請假單送交導師簽章後,交到學務處核章,始完成請假手續。
六、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在定期評量三日後補行評量。無故缺
考者,不得補行評量(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有關學生請假或曠課等出缺席情形,其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照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規定辦理。
八、附則: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在假別上則依照教育部(臺北市)疫情中心相關指引辦理。
(二)因特殊原因需長期請事、病假,學校准假與否須視個案情況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程
度,並得召開個案會議決議。
(三)凡學生未依規定請假或無故缺席者以曠課論,如連續曠課三日以上者,由學校報請強
迫入學委員會處理,除由該單位配合警察機關協尋學生到校就學外,並依法對家長處
以罰鍰。
(四)全勤獎資格:
1、在校期間未請事、病假者。
2、在校期間包含早自習、任何集會及上課,均未有缺曠課、遲到早退紀錄者。
(1) 上課15分鐘內未進教室者,為 「遲到」。
(2) 上課15分鐘以上仍未進教室者,以「曠課」論,須完成請假手續。
九、本辦法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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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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