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暨國教署112年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8225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性平法第2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 機關,應命調查屬實之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國教署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編製行為人防治 8 小時課程教案手冊以提供學校人員教學參考教材,該手冊 業掛載於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 (https://gender.nhes.edu.tw),請貴校參考運用。
三、依性平法第27-1條第8項規定略以,第1項至第3項之人員適 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 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請貴校依行為人適用身分之處 理程序,而非引用性平法27-1條後即通報不適任列管。
四、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應設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為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 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爰請 貴校學校每學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時,應依照「行 政與防治」、「資源與空間」、「輔導與諮商」、「課程 與教學」等四大面向進行檢視,以落實推動校園性別平等 教育業務,建構和諧關懷、安全尊重的友善校園環境。倘 因疫情停課等原因致使學校人員未能到校實體召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仍請於注意保密原則之規範下改以視訊或 其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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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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