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一、申請對象:本市國中在學學生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得提出申請(並非強制申請,以8、9年級為優先)。
(1)申請學生符合品行優良、孝行可嘉、熱心助人、努力向學足為楷模者。
(2)申請學生之家庭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突遭變故(須提供證明)。
二、獎助學金金額:每名獎助學金新臺幣5,000元整。
三、獎狀:獲獎助學金學生之獎狀(含框)由承辦學校統一印製,並由各校頒發。
四、本校獎助名額3位。
五、申請方式:由導師推薦並填具申請「審查表」及「推薦函」(如附件)向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六、審查方式:由學校組成評審委員會審酌學生實際狀況,確實推薦符合上開2項條件之孝行可嘉、品行優良及努力向學足堪楷模之學生,若申請學生超過核定名額(3名)由委員會評估後決議送件。
※收件期限:請於10/29(四)下班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繳交表件,逾時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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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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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22|
{{ $t('FEZ005')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