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依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199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薦送名單調查表繳交截止日期為113年3月4日(星期一)。
三、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考量校內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一)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
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第二順位:本市國中小雙語教育學校及雙語教育前導學校、高中雙語實驗課程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第三順位:本市國中小雙語教育學校及雙語教育前導學校、高中雙語實驗課程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四、首次提報申請國教署113學年度「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者,將以該署核定結果為準。
五、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第一階段(實體課程,54小時):113年7至8月。
(二)第二階段(線上課程,36小時):113年9至12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18小時):114年1至2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6小時):114年7至8月。
六、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6年9月30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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