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35801702號函及本局112年12月15日北市教綜字第 11231093212號函(計達)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 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 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三、鑒於各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漏未或延遲 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爰為提升學校權責人員執行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之即時性與正確性,該署建請各校通報權責 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
四、另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他校 通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或以其他通訊方式 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倘學校人員欲依性 平法第31條進行檢舉,應填寫「申請/檢舉調查表」交事 件管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啟動調查程序。爰「校 安事件告知單」與「申請/檢舉調查表」具有不同之用途 及功效,請宣導周知避免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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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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